贵州大学科技开发及成果推广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 2017-07-25     浏览次数: 10

第一章

      第一条 为使我校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健康、稳定、持续地发展,鼓励科技人员和教师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,提高我校科技成果推广的力度,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、产业化进程,进一步完善学校科技成果推广体系,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和《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》及国家科技部《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和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》等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暂行办法。

      第二条 科技开发是指利用学校已有的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进行改进,使之产业化,从而取得经济效益的创造性劳动;科技成果推广是指将我校特有的专利技术或其它技术实施,从而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。

      第三条 拟推广的科技成果(包括引进成果),原则上应通过鉴定,或主管部门认可,确认技术可靠,有推广前景。对于未通过鉴定的项目,如果确实具有推广前景,须有应用、试验部门的详细材料和小规模应用情况报告及有关专家的认可。

      第四条 科技处是管理学校科技成果推广的职能部门,所有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都应归口科技处,实行校、院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(研究所)两级管理。

      第五条 学校定期向各院、所(中心)征集适用性科技成果,由科技处汇总,经专家评议,择优编辑出版贵州大学新技术、新成果汇编,以便交流和扩大成果推广范围。

第二章 推广项目的申请和立项

      第六条 主要项目渠道一、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、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。二、农业部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。三、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、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。四、贵州省农业厅 1.农牧渔业丰收计划; 2.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。五、贵州省林业厅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。六、贵州省畜牧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。七、校地、校企科技合作推广项目

      第七条 申请时间国家、省级科技推广项目为每年的21日至331日。学校与地方、企业的科技合作推广项目,则根据地方、企业的实际需要,科技处将及时通知。

      第八条 申请程序项目申请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科技成果推广,具有中级以上(含中级)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。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推广项目,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符合要求的申报书,经项目组充分讨论同意,报经各院、部(所)签署具体意见后统一送科技处。

      第九条 推广项目的立项凡经批准下达的新上、结转推广项目,对外签订合同的横向推广项目,在项目经费到校后,列入本年度推广计划。

第三章 推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

      第十条 推广项目一经批准立项,推广项目负责人应精心组织力量实施,认真编制推广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,按预定计划完成《推广计划任务书》中制定的指标。

      第十一条 各推广项目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推广项目的实施,尽量安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搞好推广工作,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。

      第十二条 实行推广项目主持人负责制。项目负责人要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,认真组织落实,对推广工作负全面责任。

      第十三条 推广项目的检查、总结与验收一、科技处和各中层单位采取专题汇报、现场检查、典型调查等方式随时了解项目进展,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二、所有推广项目都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,按时准确填报项目年度推广计划执行情况,实事求是地汇报项目的进展、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推广工作计划。三、列入校推广计划的项目,应及时进行总结,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。申请验收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包括:达到任务书中的各项技术、经济指标,附有旁证材料和项目总结汇报,并在验收前一个月报科技处。

第四章 校地、校企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

      第十四条 校地、校企科技合作是学校科技成果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。学校与地方(企业)科技合作推广项目,系指学校根据地方、企业生产及发展的要求,通过商议确定的涉及种植业、养殖业、加工业等方面的科技合作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、技术承包等形式的科技合作。

      第十五条 为了顺利开展工作,学校与地方(企业)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,学校将按协议有关规定,共同建立科技合作领导小组,并下设办公室,挂靠科技处,负责处理、协调校地(企业)科技合作事宜。单项科技合作项目,成立项目组,设立项目负责人,由科技处统一协调管理。

      第十六条 学校与地方(企业)科技合作项目,将根据地方生产实际需要,由校地(企)双方对口业务部门共同协商,报经校地(企)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确立。

     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,确定合作项目的内容、任务、进度、指标、完成时间,明确项目合作双方的责、权、利,并签订项目任务书。签订项目协议后,项目负责人将按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,各院、部、所应加强领导,积极为项目组创造条件。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。科技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、验收、总结。

      第十八条 学校与地方(企业)全面合作时,学校向合作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,其具体合作项目及经费由校地(企)双方相关单位另行签订。由学校牵头与地方(企业)单位开展的单项科技合作项目,按项目性质、内容、任务大小收取项目经费,其中85%作为项目经费,15%上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;由地方(企业)直接委托项目组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,其项目经费95%作为项目经费,5%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。

      第十九条 校地(企业)科技合作经费实行项目独立核算,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
      第二十条 对在校地(企业)科技合作中做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与个人,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申报推广奖、星火奖、火炬奖及丰收奖。

     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,对于从事科技推广的教师和管理人员,承认其工作量(工作量计算与学校获得的效益挂钩),并在评定技术职称方面作适当政策倾斜,以促进我校科技推广工作。

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。